珠海冠宇(68877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05-22 14946阅读
原标题:珠海冠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 4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 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
三、结论意见 ........................................................................................................ 5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5
《审核问询函》第 3.3题 ..................................................................................... 5
回复 ........................................................................................................................ 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 2026年 4月 30日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同时鉴于发行人于 2026年 5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 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20,000.00 66.67%
2 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50,170.50 40,000.00 12.12%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1.21%
合计 355,618.26 330,000.00 100.00%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9,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 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19,500.00 75.82%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4.18%
合计 305,447.76 289,500.00 1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9,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 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19,500.00 75.82%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4.18%
合计 305,447.76 289,500.00 100.00%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相关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第 3.3题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序号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 冠宇动 力电源 2025年 3月 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税则号列不符,税号 申报不实。 罚款 0.3万元
2 冠启新 材料 2025年 8月 在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建 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情况下 购买了 2千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锂片。 罚款 0.2万元
3 Everup Battery 2025年 海关申报延迟等。 罚款 148,476卢 比,约为人民币

序号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1,625.67元
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予以整改。

对于上述第 1项行政处罚,主管机关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第 2项和第 3项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则及处罚事由判断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相应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小于 5%。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二)冠宇动力电源海关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冠宇动力电源分别于 2023年 12月 11日和 2024年 5月 30日申报进口“集成电路”一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以下简称“湾仔海关”)核实,上述两票报关单申报的“集成电路”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税则号列不符,存在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25年 3月 10日,湾仔海关对冠宇动力电源作出“拱湾关简快缉违字〔2025〕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冠宇动力电源上述两票报关单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 0.15万元,合计科处罚款 0.3万元。冠宇动力电源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冠宇动力电源已修正相关申报文件内容,以正确的税则号列进行重新申报;对海关申报部门人员进行海关申报培训,规范海关申报流程,并完善海关申报相关管理制度。

(三)冠启新材料危险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2025年 3月,冠启新材料的研发人员在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情况下购买了 2千克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锂片。2025年 8月 8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对冠启新材料作出“珠公港(治)行罚决字〔2025〕316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珠公港(治)责通字〔2025〕315566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给予冠启新材料罚款 0.2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冠启新材料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冠启新材料已出具专项整改报告,采取调试视频监控系统,将现场报警装置接入消防控制系统,安装巡逻打卡设备、防盗措施及防爆柜等整改措施。同时,冠启新材料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取得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出具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并就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储存场所等流向信息于广东省智慧新危管信息平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四)Everup Battery海关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2025年,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Everup Battery因海关申报延迟等原因而被印度海关合计处以罚款 148,476卢比,约为人民币 11,625.67元(参照 2025年 12月 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Everup Battery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Everup Battery已对海关申报部门人员进行海关申报培训,规范海关申报流程,并完善海关申报相关管理制度。

(五)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冠宇动力电源相关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 1项之规定,冠宇动力电源上述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冠宇动力电源上述违法行为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湾仔海关系拱北海关的隶属海关单位)出具的“〔2026〕035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冠启新材料相关处罚依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冠启新材料上述被罚款金额 0.2万元,属于罚则中“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Everup Battery未受到重大监管处罚、附加命令或执法行动,Everup Battery上述罚款属于清关期间产生的行政利息或程序性罚款,性质较为轻微。

同时,报告期内冠启新材料、Everup Battery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均不超过百分之五),冠启新材料、Everup Battery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上述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母公司主体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规定的应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其他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宁火灾相关案件
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存放电池的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 8号的相关仓库于 2015年 12月发生火灾事故(以下简称“新宁火灾”)。新宁火灾发生后,新宁物流及其他相关方向发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万元) 案件情况及最新进展
1 新宁 物流 发行人 444.47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4月 30日作 出(2024)粤 0310民初 3769号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向新宁物 流支付因新宁火灾造成的损失 442.42万元及其利息。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10月 22日作 出(2025)粤 03民终 2268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发行人的上 诉主张,维持一审判决。 发行人不服二审判决,认为二审判决的判赔金额比发行人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多 57万元,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年 4月 30日出具(2025)粤民 申 13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 新宁 物流 发行人 6,452.64 发行人于 2026年 1月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新宁物流诉请判令发行人向其支 付因新宁火灾造成的损失 6,452.6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 的案件受理费。 该案已于 2026年 3月 18日由一审法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 中。
上述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均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因新宁火灾涉及的其他案件均已结案,发行人因新宁火灾事故计提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6,881.26万元。就上述第 1项案件,发行人已依据生效的二审判决向新宁物流支付相关款项。就上述第 2项案件,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新宁物流主张的损失金额得到法院支持,发行人就新宁火灾事故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足以覆盖该等赔偿金额。

此外,根据珠海普明达、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光宇电源”)与发行人于 2018年 3月 9日签订的《关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担协议书》以及珠海普明达、珠海普瑞达与发行人于 2025年 6月 1日签订的《责任承担协议》,对于 2015年 12月 22日发生的新宁火灾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发行人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 6,000万元(含 6,000万元)以下的,由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各承担 50%,前述珠海普明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珠海普瑞达实际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珠海普瑞达仍按照上述约定实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就新宁火灾事故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足以覆盖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潜在赔偿金额,并且珠海普瑞达将按照相关约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专利诉讼相关案件
1. 专利诉讼事项背景
发行人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单称或合称为“ATL”)作为全球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主要生产企业,自 2022年 1月起,在专利领域于中国、美国、德国等法域互诉不断。专利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大多同时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历时较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已生效且可执行的终审判决判令发行人向 ATL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TL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共计 24项,其中 16项案件已经审结,8项案件尚未了结。已经审结的 16项案件中,12项案件由 ATL主动撤诉,4项案件终审判决驳回 ATL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共有 6项尚未了结,其中 5项案件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项案件系发行人主张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确认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目前均处于一审受理或审理阶段。

2. 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共 8项,其中 7项案件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项案件系 ATL主张发行人涉嫌侵犯其商业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地 标的额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1 ATL 珠海冠宇、 福州嘉顺展 鸿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等 中国 11,100万 元人民币 ATL请求判令公司:①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 的行为;②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 口未经其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 术方案的电芯产品;③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 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④承担相 应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8月 作出主要判决如下: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停止制造、销售涉诉专利相关型号的电芯 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 ATL人民币 990.29万元。 珠海冠宇、 ATL均不服一 审判决,已提 起上诉。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 该案正在审理 过程中。
2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ATL请求判令裁定公司侵犯及故意侵犯其所 主张的 4项专利权(后 ATL主动撤回 1项) 并判定公司:①停止侵权行为;②支付侵权 及故意侵权赔偿金(未明确金额);③承担 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于 2024年 9月 作出修改后的主要判决如下:①判定 ATL所 主张侵权的其中 2项专利的权利要求 1无效 1项专利有效;②公司因侵犯其中 1项专利 权(注)而应向 ATL赔偿 470.1108万美元 ③公司向 ATL支付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④ 公司支付 459,127美元的格外损害赔偿金以 及预判利息;⑤ATL可要求公司承担其支出 的诉讼费用。 珠海冠宇、 ATL均不服一 审判决,已提 起上诉。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 该案正在审理 过程中。
3 ATL 珠海冠宇、 冠宇电源、 冠宇电源金 湾分公司 德国 - ATL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了其 1项专利的专利权,要求法院①判令本案被 告停止在德国提供、销售、进口涉诉产品; ②判令本案被告提供涉诉产品相关信息;③ 判令本案被告召回在德国境内的涉诉产品; ④判令本案被告对赔偿ATL一定期限内的侵 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于 2024年 3月 作出判决,主要判决如下:①本案被告应停 止向德国提供、销售涉诉产品;②本案被告 应向 ATL提供侵权行为相关信息和说明;③ 本案被告应向 ATL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尚未 明确具体金额)。 本案原告与被 告均不服一审 判决,已向德 国慕尼黑高等 地区法院提起 上诉。 德国慕尼黑高 等地区法院已 于 2026年 3 月召开公开听 证会中初步认 定,本案被告 存在侵权责任 (即使以过失 从犯责任的形 式存在)的可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地 标的额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能性极低。截 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 日,该案正在 审理过程中。
4 ATL 珠海冠宇、 台江区迪聪 电脑经营部 等 中国 4,600万 元人民币 ATL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了其 1项专利的专利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公 司:①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 诉专利相关产品;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专 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③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月作出判决,主要判决如下:①珠海冠 宇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 ATL所主张专 利权的电芯产品;②珠海冠宇应赔偿 ATL经 济损失 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10万 元。 珠海冠宇、 ATL均不服一 审判决,已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截 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 日,该案正在 审理过程中。
5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公司于 2024年 9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 诉称珠海冠宇涉嫌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 利,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珠海冠 宇侵犯及故意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 并判令珠海冠宇:①停止侵权行为;②支付 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③承担相应的案 件诉讼费等(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美国德克萨斯 州东区联邦地 区法院已受理 该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该 案正在审理过 程中。
6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公司于 2025年 12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 诉称珠海冠宇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宣 告其为相关涉案专利的所有权人或共同专利 权人,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珠海 冠宇:①停止侵权行为;②支付损害赔偿金 ③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等(尚未明确具体 金额)。 美国弗吉尼亚 东区联邦地区 法院已受理该 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 正在审理过程 中。
7 ATL 珠海冠宇、 重庆冠宇电 池、冠宇电 源等 德国 - 公司于 2026年 3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 诉称珠海冠宇及其关联方涉嫌侵犯其主张的 相关涉案专利,请求判令珠海冠宇及其关联 方侵犯及故意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 停止侵权行为等。 德国慕尼黑地 区法院已受理 该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该 案正在审理过 程中。
8 ATL 珠海冠宇、 重庆冠宇电 池、冠宇电 源等 美国 - 公司于 2026年 2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 请求法院判定珠海冠宇直接和/或间接侵犯 涉案专利;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定 珠海冠宇故意侵权;颁发永久禁令,禁止珠 海冠宇及其关联方继续侵权;赔偿其因侵权 所受损失;判决持续许可使用费;将损害赔 偿金额提高至实际损失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等。 美国德州东区 法院已受理该 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 正在审理过程 中。
注:就上述第 2项案件该项专利,根据珠海普瑞达、珠海普泽二号出具的关于珠海冠宇专利相关事项的承诺,若珠海冠宇因该项专利被司法机关作出裁判而需要向 ATL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的,珠海普瑞达、珠海普泽二号将向珠海冠宇全额补偿该等全部赔偿费用。

(2)尚未了结案件的现状
上述 ATL作为原告的 8项案件,其中 4项已出一审判决,目前双方正在上诉中。一审判决涉及发行人初步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合计为 2,000.29万元人民币和 516.0235万美元(不含未明确具体金额的案件),合计约为人民币5,627.32万元(参照 2025年 12月 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涉及支付合理专利许可费的为案件 2,但费用金额尚未最终确认,其他案件暂不涉及需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情形。其余 4项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方诉讼请求均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对于 ATL提起的 7项专利侵权纠纷案,发行人除积极应诉,已组织内部技术论证,聘请专业诉讼律师团队及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分析、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7项专利侵权未决诉讼共涉及 21项专利,部分案件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权利要求 1被宣告无效、具备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或他国同族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已因该等无效宣告结果受到实质性削弱。对于 1项(案件 6)ATL于美国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权属纠纷案件,发行人已向美国法院提交驳回动议,并已于中国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确认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件。

(3)相关尚未了结案件的潜在影响分析
对于 ATL提起的尚未了结的 8项案件,相关案件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涉及未决诉讼也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亦已在本次发行有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因此,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具体如下: ①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专注于锂离子电池相关技术和生产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研发费用 185,775.70 145,847.10 115,006.68
营业收入 1,441,040.54 1,154,107.20 1,144,562.22
占营业收入比例 12.89% 12.64% 10.05%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的电芯产品型号均达数百个,产品型号较为丰富;报告期内,按各期电芯产品营业收入除以当期销售产品型号数量计算的单个型号平均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就具体型号而言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个型号产品。发行人所处电池行业的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发行人常年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以推进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和设备改进等,形成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有能力利用自身技术积累和研发成果通过更新优化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

因此,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 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或 ATL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停止侵权以及支付专利许可费。若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根据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或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责任,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如下:
A.8项未决诉讼涉及的一审判决或基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和专利许可费
对于 ATL作为原告的、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 4项案件所涉的一审判决或原告主张的金额详见上文所述,该等案件涉及发行人应承担损害赔偿金及合理专利许可费的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 ATL作为原告的、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 4项案件,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述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 2项 ATL明确赔偿金额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均远低于 ATL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结合相关情况,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 4项案件,即使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应诉。

B. 8项未决诉讼涉及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情况
ATL作为原告的、已作出一审判决的 4项案件中,涉及判令发行人应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涉诉产品的为中国和德国的 3项案件,相关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较低。

ATL作为原告的、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 4项案件中,ATL于 1项位于德国的案件 ATL请求颁发禁令,相关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剩余 3项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均为美国案件,根据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及美国司法实践情况,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或合理许可费已属充分救济,并且美国地方法院判决禁令的数量和概率相对较低,因此剩余 3项美国案件,ATL请求颁发禁止发行人侵权禁令获得美国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因此,就 ATL提起的尚未了结的 8项案件,即使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③8项未决诉讼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依靠自身深厚的技术积累及研发成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智能手机钢壳锂离子电池,相关案件涉诉专利不涉及钢壳电池产品结构和制造设备。发行人已掌握钢壳电池全链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1 珠海 冠宇 ATL、梁溪区人 民西路元之硕 电脑经营部 2,8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 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 售和许诺销售装载了侵权产品的手 机产品;③判令 ATL赔偿经济损失 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 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2,800万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 年 3月开庭审理该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 过程中。
2 珠海 冠宇 ATL、苏宁易购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苏宁采购 4,5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 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 年 4月开庭审理该案。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中心   售和许诺销售装载了侵权产品的手 机和笔记本电脑产品;③判令 ATL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4,500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 过程中。
3 珠海 冠宇 ATL、苏宁易购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苏宁采购 中心 2,7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 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许 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 品;③判令 ATL赔偿经济损失及合 理开支共计 2,600万元,ATL、其他 被告连带赔偿维权合理费用 100万 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 年 4月开庭审理该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 过程中。
4 珠海 冠宇 ATL、苏宁易购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苏宁采购 中心 10,3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 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 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 品;③判令 ATL赔偿经济损失 1.02 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100万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 程中。
5 珠海 冠宇 ATL、上海京之 星电器有限公 司、上海神机汇 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10,1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 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②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 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 品;③判令 ATL赔偿经济损失 1亿 元;④判令被告共同承担维权合理费 用 100万元。 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 程中。
6 珠海 冠宇 ATL -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①确认 珠海冠宇申请涉案专利及其所有全 球同族专利的行为不侵犯 ATL技术 秘密;②确认珠海冠宇并未实施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取 ATL技术秘密的行 为;③确认珠海冠宇是涉案专利所保 护的独立研发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 人。 一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 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 中。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起的上述尚未了结的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即使相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不支持发行人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4. 其他
根据发行人说明,因发行人与 ATL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互诉不断,长期投入大量境内外法律资源,除积极应诉外,发行人亦与 ATL 就专利诉讼相关事项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母公司主体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2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2.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5条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